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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MU TEC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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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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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 号)核准,同意青木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66,66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3.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51,666,687.7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80,333,337.54 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 19,983,133.6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51,350,216.56 元。主承销商将上述 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 [2022]3-16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会同保荐 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及招商银行有限公司 广州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启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投 电子商务”)以及广州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能科技”)会同兴业证 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2 年3 月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存放募集资金 数额 (元) |
用途 |
|---|---|---|---|---|
| 青木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支行 |
82210078801000001767 | 290,999,000.00 | 电商综合服务运 营中心建设项目 |
| 青木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629227950050 | 149,880,500.00 | 代理品牌推广与 渠道建设项目 |
| 青木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滨江东支行 |
634402063 | 98,800,500.00 | 消费者数据中台 及信息化能力升 级建设项目 |
| 青木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东风 支行 |
120906668110112 | 10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 |
| 青木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东风 支行 |
120906668110109 | 333,153,350.16 | 超募资金项目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1,350,216.56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 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210078801000001767,截至2022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贰亿玖仟零玖拾玖 万玖仟元(小写:290,999,0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商综合服务运营中 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悦、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启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甲方2)、广州允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3)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甲方2、甲方3 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每一该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1、甲方2、甲方3 的‘代理品 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2 年3 月9 日,专户情况如下: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
| 1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629-227950-050 | 149,880,500.00 |
| 2 | 广州启投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
629-291337-050 | ||
| 3 | 广州允能科技有限 公司 |
629-261058-050 |
甲方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大额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大额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大额存单 不得质押。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各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悦、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各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任一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该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4402063,截至2022 年03 月09 日,专户余额为玖仟捌佰捌拾万零伍佰元(小
写:98,800,5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消费者数据中台及信息化能力升级 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悦、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 为120906668110112,截至2022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壹亿元(小写: 100,000,000.00 )。该专户1 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以下简称‘专户2’,‘专户1’ 和‘专户2’统称为‘专户’),账号为120906668110109,截至2022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叁亿叁仟叁佰壹拾伍万元(小写:333,153,350.16)。该专户2 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悦、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3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