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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ao Hanhe Cabl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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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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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对比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青岛证监局《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青岛辖区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制度和政策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对公 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 原章程 | 修改后章程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 司形式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 形式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以章程形式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以及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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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 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 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 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 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 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 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或公司因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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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 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 在深交所的交易日召开。 |
报规划;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 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 深交所的交易日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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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还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以章程形式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二)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订; (四)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制 定、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 的各项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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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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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应对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发 表专项审核意见,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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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 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实现 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 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原则上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并且任何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 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 的机会,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 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 则。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即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的原则。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 的决策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董事意见并随董 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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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 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 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 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 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利 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4、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至少包 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 /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利润分 配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颁布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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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 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 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2/3 以上通过,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 以上通过。监事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 部监事的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 公司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 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 际股本为准。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 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 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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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 且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 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年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并且任何连续三 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应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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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原则上需在进行利润分配后留存 部分未分配利润,此部分未分配利润可留待 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 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 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 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 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 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 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约束及信息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职责对利润分配进行治 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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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 司独立董事为此发表的独立意见应随同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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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