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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ao Hanhe Cable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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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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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74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 : 010-85407666 邮编: 100022 www.dehe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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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74号
致: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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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4 月2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8 年5 月23 日(星期三)下午14:30 在青岛市 崂山区九水东路628 号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 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 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4,753,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873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人数为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222,700,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6.812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53,67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17%。
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 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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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的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24,73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91%;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5,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7%;反对20,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24,71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85%; 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反对34,4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224,71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85%;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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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反对20,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224,71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85%;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9%;
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反对20,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224,71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5 %;
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5 %;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反对34,4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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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6、《关于续聘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17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2,224,73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91%;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5,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7%;反对20,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 7、《关于公司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224,71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85%;
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反对34,4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24,71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85%;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9%;
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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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比例为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反对20,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上述议案经公司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登在2018年4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 经办律师:郭芳晋 郭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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