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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AO GUOLI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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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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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四 十一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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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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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 十二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
|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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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 十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
|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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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 十三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一 百二 十四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 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并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 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
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未 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 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 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 的关联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 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 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 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 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3.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 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