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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AO G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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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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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2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9 号)核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1,250,000 股,每股面 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4.00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508,617.2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731,491,382.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 年2 月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18QDA20070)。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恩复材”)已经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 简称“建行城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招行 城阳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国恩复材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已分别与建行城阳支行、招行城阳支行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恩复材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以下 简称“光大银行市南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国恩复材及保荐机 构兴业证券与光大银行市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国恩复材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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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 38040188000158317 | 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国恩复材(乙方)与光大银行市南支行(丙方)及兴业证券 (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身份证号码 320421198012200021)、章刚(身份证号码612126197610162012)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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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2019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国恩复材及兴业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6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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