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QINGDAO G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0, 2021

54777_rns_2021-05-10_0d21ca32-79fc-445b-a4d2-00726b4a843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71 x 7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 邮编: 200233 电话( Tel ): 021-61255878 传真( Fax ): 021-61255877

网站: 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 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 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

2、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 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青岛市城阳区 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 2 号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爱国先生 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 -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9:25、9:30 11:30,下午 - — 13:00 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法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6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8,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7%。

综合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5,65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12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身份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的统计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 > 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4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09%;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15%;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7%;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7%。

7 、《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11%;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1%;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7%。

5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15%;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7%;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7%。

9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和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2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890%;反对 4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09%;反对 42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99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23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反对 42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706%;反对 4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29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 、 《关于 2021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49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 16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10%;反对 167,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9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