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QINGDAO G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r 17, 2016

54777_rns_2016-03-17_7f92937b-0190-42b3-a358-a04a2473df0c.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上海 Shanghai China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廖韬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法规”)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章程》;

  • 2、 公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3、 公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 公司 2016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摘要》、《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关于 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经核查,公司在 2016 年 2 月 25 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会议召 集人,(2)会议召开方式,(3)会议召开时间,(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5)股 权登记日,(6)会议表决方式,(7)会议出席对象,(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 性;2、会议审议事项;3、现场会议登记方法;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5、其他事项;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 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0 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 -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 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青岛市城 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 2 号路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爱国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57,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0000%。

经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股份 10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08%。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 名,所持股份 104,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8%。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7.1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1%。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1%。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1%。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7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和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1%。

9、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57,704,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2.1308%。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 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廖韬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