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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chuan Machine Tool & Tool Group Share Co., Ltd — M&A Activity 2020
Ma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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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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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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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声明 .................................................................................................................................... 2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及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 6 三、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记录等情况的核 查 .................................................................................................................................................. 7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及收购人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责任义务的熟知情况的核查 . 12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方式的核查 ......... 12 六、对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3 七、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 13 八、对收购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3 九、对收购人是否已在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 14 十、对收购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4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 16 十二、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核查 ............................. 17 十三、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20 十四、对本次重组前 24 个月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20 十五、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 21 十六、对收购前六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22 十七、对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除发出要约情形的核查 ......................... 24 十八、其他重大事项 ................................................................................................................ 24 十九、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25 附 件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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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节 声明
本特别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 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 托,担任本次收购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 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太平洋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 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 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 购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 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秦川机床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财 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 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 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 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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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 司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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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有如下特点含义:
| 本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
| 《收购报告书》 | 指 |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收购人、法士特集团 | 指 |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陕西省国资委 | 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陕西产投、一致行动人 | 指 |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秦川机床 | 指 |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000837 |
| 本次无偿划转 | 指 | 陕西省国资委将持有的秦川机床110,499,048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4%)无偿划转至法士特集团 |
| 表决权委托 | 指 | 陕西产投将持有的秦川机床91,826,965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13.2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法士特集团 |
| 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陕西省国资委 持有秦川机床15.94%的股份,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 得陕西产投持有秦川机床13.24%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 《无偿划转协议》 | 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陕西法士 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 议》 |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之表决权 委托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第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说明:如本报告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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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
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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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
符合规定;
-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
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
-
得通过;
-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
-
部防火墙制度;
-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就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
-
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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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涉及的下列事项发表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了《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对收购人基本情况、收购决定 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秦川机床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 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收购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收购报告书》的内 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和《第 16 号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及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 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如下: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深入践行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经济会议精神,贯 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陕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高端装备制造强 省,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营效率,陕西省国资委将持 有的秦川机床 110,499,04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94%)无偿划转给法 士特集团、陕西产投将持有的秦川机床 91,826,96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2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法士特集团。
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法士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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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省国资委,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目的的描述真实、客观。
(二)对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拥有权 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法士特集团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二级 市场继续增加或者处置秦川机床股份的计划。未来如果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和战 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资本运作而导致法士特集团持有秦川机床的权益 发生变动,法士特集团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 义务及诚信记录等情况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 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法士特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29号 |
| 法定代表人 | 严鉴铂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220566671X |
| 成立日期 | 1993年11月19日 |
| 营业期限 | 1993年11月19日至长期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汽车传动产品、锻件、铸件、机械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 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技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陕西省国资委 |
| 通讯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29号 |
| 联系电话 | 029-88889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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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为保证秦川机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巩固法士特集团作为未来秦川机床控 股股东的地位,经法士特集团与陕西省国资委、陕西产投共同协商,除陕西省国 资委将其持有秦川机床 15.94%的股份无偿划转至法士特集团之外,陕西产投将 其持有秦川机床 13.24%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法士特集团。
鉴于法士特集团与陕西产投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且两方同受陕西省 国资委控制,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法士特集团与陕西产投 构成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陕西产投的基本情况如 下:
| 公司名称 |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92号 |
| 法定代表人 | 霍熠 |
| 注册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22052034X6 |
| 成立日期 | 1989年06月09日 |
| 营业期限 | 1989年06月09日至长期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装备制造、能源交通、电子信息、原材料、矿产资源、房地产、农林 及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办理有关 项目的股权、产权转让业务;受托管理和经营有关专项资金和国有资 产;自有资产的管理运作;资源的勘探、开发、经营;项目的评估、 咨询、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通讯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92号 |
| 联系电话 | 029-87340308 |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陕西省国资委持有法士特集团 100%的股权,
为法士特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陕西金控”)持有陕西产投 100%的股权,为陕西产投的控股股东;陕西省国资 委持有陕西金控 90.74%的股权,为陕西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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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态的情况,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行及严重的证券市场失 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其他情形(《收购办法》第六条),并且已经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
根据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适当充分核查,本财务顾问认 为: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国有 企业,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经济实力
收购人法士特集团主要经营汽车传动产品、锻件、机械零部件、汽车零部件 的生产、销售;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收购人一致行动人陕西产投主要职能是 按照陕西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遵循产业发展政策,发挥政府投资主体和国有资 本导向作用,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 值。
法士特集团近三年的基本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总资产 | 12,788,066,835.71 | 11,076,637,920.28 | 9,762,390,183.82 | 8,260,128,544.31 |
| 净资产 | 9,716,871,353.52 | 8,677,298,042.06 | 7,816,152,244.31 | 6,893,596,764.77 |
| 总负债 | 3,071,195,482.19 | 2,399,339,878.22 | 1,946,237,939.51 | 1,366,531,779.54 |
| 净资产收益 率(%) |
10.67 | 9.47 | 11.73 | 4.51 |
| 资产负债率 (%) |
24.02 | 21.66 | 19.94 | 16.54 |
|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 5,127,289,195.68 | 4,725,016,642.27 | 4,652,872,358.06 | 2,808,758,870.44 |
| 利润总额 | 1,107,138,182.56 | 870,592,102.39 | 998,278,496.51 | 347,054,198.72 |
| 净利润 | 1,037,093,289.11 | 821,364,900.90 | 917,106,697.55 | 310,673,331.01 |
法士特集团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表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亚会(陕)审字[2017]第 0090 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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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陕)审字[2018]第 0060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陕)审字[2019]第 003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2019 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陕西产投近三年的基本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总资产 | 5,647,963,700.75 | 4,258,507,189.26 | 5,532,685,897.32 | 4,199,789,586.78 |
| 净资产 | 2,636,155,973.92 | 1,904,220,586.58 | 1,664,092,048.98 | 1,801,519,696.18 |
| 总负债 | 3,011,807,726.83 | 2,354,286,602.68 | 3,868,593,848.34 | 2,398,269,890.60 |
| 净资产收益 率(%) |
19.27 | 11.89 | 4.70 | 1.68 |
| 资产负债率 (%) |
53.33 | 55.28 | 69.92 | 57.10 |
|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 96,382,365.55 | 102,377,468.48 | 102,279,337.94 | 5,313,861.50 |
| 利润总额 | 502,437,863.17 | 231,518,490.57 | 82,581,354.17 | 31,169,736.68 |
| 净利润 | 508,046,308.57 | 226,385,542.63 | 78,175,830.53 | 30,263,863.93 |
陕西产投 2016 年、2017 年财务报表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亚会 B 审字(2017)092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亚会 B 审字(2018)11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 年财务报表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19XAA10294”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年财务报表未 经审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财务状况正常,持续经营 状况良好。
(三)收购人的管理能力
法士特集团为陕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陕西省国资委,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及服务等。法士特集团 公司治理体系较为健全、内部制度基本完善,熟悉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监管 政策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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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士特集团的主要管理人员具备资本市场运作的知识及能力,熟悉相关的政 策法规,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有效地履行控股股东 职责,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法士特集团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收购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 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五)对收购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适当充分核查,本财务顾问认 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未受过 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法士特集团不存在其他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单个主体诉讼标的额为 500 万元以上, 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对法士特集团未来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诉讼案 件、仲裁、行政处罚)。陕西产投存在一项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6 月 4 日,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卓富”)以股 东出资不实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 年 12 月 24 日,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产投在未出资的 1,000 万元范围内对陕西省兴能有限公 司不能清偿厦门卓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6 年 1 月 4 日,陕西产投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4 月 26 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 理,最终以陕西产投胜诉结案,驳回厦门卓富的诉讼请求。2016 年 11 月 9 日, 厦门卓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陕西产投收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 3174 号),最高人民法 院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驳回厦门卓富的再审申请,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除上述情况之外,陕西产投不存在其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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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仲裁(单个主体诉讼标的额为 5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对陕西 产投未来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诉讼案件、仲裁、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及收购人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责 任义务的熟知情况的核查
在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员进行了关于《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相关 法律法规的辅导,主要负责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 识。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督促收购人及其主要负 责人员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收购人方式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陕西省国资委持有法士特集团 100%的股权, 为法士特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士特集团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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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陕西金控持有陕西产投 100%的股权,为陕 西产投的控股股东;陕西省国资委持有陕西金控 90.74%的股权,为陕西产投的 实际控制人,陕西产投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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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六、对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采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及表决权委托方 式,因此不涉及资金支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的情况,亦不涉及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质押融资的情 形。
七、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采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及表决权委托方 式,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
八、对收购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1、2020 年 3 月 13 日,陕西省国资委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通知》(陕国资改革 发[2020]40 号);
2、2020 年 3 月 14 日,法士特集团作出《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本次收购;
- 3、2020 年 3 月 16 日,陕西省国资委与法士特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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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产投与法士特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4、2020 年 3 月 17 日,陕西省国资委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将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15.94%股份无偿划转陕西法士特 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陕国资资本发[2020]42 号)。
九、对收购人是否已在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安排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收购人暂无在过渡期 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员工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若未来发生收购人基于 自身或秦川机床的发展需求拟对秦川机床实施重组、拟改变秦川机床现任董事会 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有利 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
十、对收购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秦川机床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 于秦川机床的发展需要拟对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秦川机床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可行计划,也没有对秦川机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可 行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秦川机床的发展需要拟对秦川机床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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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没有改变秦川机床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等相关计划;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与秦川机床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 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秦川机床的发展需要拟对秦川机床现任董事会或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秦川机床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 来基于秦川机床的发展需要拟对秦川机床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 息披露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没有对秦川机床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秦川机床的 发展需要拟对秦川机床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 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没有对秦川机床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秦川机床的发展 需要拟对秦川机床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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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没有其他对秦川机床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基于法士特 集团及秦川机床的发展需要拟对秦川机床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具有重大影响的 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 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经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 及其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相关计划有利于维持上市公司 的经营稳定。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
核查
本次收购后,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与秦川机床之间将保持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秦川机床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法士特集团出具《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就本次收购后保证 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人员、 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与秦川机床保持相互独立,保障秦川机床独立、 规范运作。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反 秦川机床规范运作程序、不干预秦川机床经营决策、不损害秦川机床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秦川机床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秦川
-
机床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陕西产投出具《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就本次收购后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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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人员、 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与秦川机床保持相互独立,保障秦川机床独立、 规范运作。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反 秦川机床规范运作程序、不干预秦川机床经营决策、不损害秦川机床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秦川机床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秦川 机床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 易的核查
(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法士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秦川机床及其下 属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收购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避免与秦川 机床的同业竞争,保证秦川机床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士特集团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的子公司陕西法士特沃克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齿轮”) 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销售汽车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秦川机床的子公司江苏 秦川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齿轮”)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石 油钻机齿轮、油田抽油机齿轮、海工平台爬升齿轮、风电增速齿轮。沃克齿轮与 秦川齿轮虽然都是齿轮的生产制造商,但齿轮的用途不同,客户及市场亦不同, 且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公司的子公司陕西创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融资租赁”) 的主营业务为:以法士特集团为核心的供应链为依托,通过为上游中小微合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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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企业和法士特分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开拓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市场,盘活 整个供应链的资金流。秦川机床的子公司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秦川融资租赁”)的主营业务为:开展以机床为主的装备制造、天然气、油气 等能源行业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为购买秦川机床设备产品的客户提供设备融资服 务。创信融资租赁和秦川融资租赁目前都属于各自行业内、业务体系内的融资租 赁业务,且均不属于法士特集团与秦川机床的主营业务。经自查,两者在历史上 不存在同业竞争、无客户重叠,未来亦将避免发展相同客户的情况。若因国家政 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两者在现有业务产生竞争或可能导致竞争的,法士特集团 将保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终止,并促使秦川机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发展业务 的权利。
本次收购后,法士特集团将努力保证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为 避免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法士特集团将采取措施:在未来五年内通过整合业务 资源,将与秦川机床融资租赁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采取资产注入、置换、现金 收购或出售等适当的方式进行解决。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秦川 机床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陕西产投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秦川机床及其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若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未来从事的业务与秦川机床现有业务产生竞争或可能导致竞争的,本公 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转让或终止相关业务,并 促使秦川机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2、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秦川 机床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关联交易的核查
本次收购前,法士特集团董事长严鉴铂同时担任秦川机床董事长,法士特集 团与秦川机床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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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法士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秦川机床及其下 属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明细如下表所示:
| 单位:元 | |||||
|---|---|---|---|---|---|
| 序号 | 销售方 (秦川机床下属公司) |
采购方 | 交易关系 | 2018 年 | 2019 年 |
| 1 | 陕西关中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 |
法士特集 团及其下 属公司 |
法士特集团 及其下属公 司向秦川机 床下属公司 采购 |
893,618.08 | 1,423,655.94 |
| 2 | 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 20,502,523.84 | 22,079,093.62 | ||
| 3 | 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 限公司 |
- | 13,638.00 | ||
| 合计 | 21,396,141.92 | 23,516,387.56 |
为规范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 士特集团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自身对秦川机床的控制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秦 川机床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 利,或与秦川机床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秦川机床及控股子公司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秦川机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秦川 机床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规范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陕 西产投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自身对秦川机床的控制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秦 川机床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 利,或与秦川机床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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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秦川机床及控股子公司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秦川机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秦川 机床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已就维持秦川机床独立性、 避免与秦川机床同业竞争、规范与秦川机床关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本次收购不 会对秦川机床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秦川机床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 响。
十三、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
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陕西省国资委直接持有的秦 川机床 110,499,048 股股份处于限售状态,除此之外,本次收购的股份不存其他 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不涉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
十四、对本次重组前 24 个月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 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秦 川机床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秦川机床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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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秦川机床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 更换的秦川机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 排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秦川机床曾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与法士特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以加强战略协同与业务协同,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为目标,建立长期战 略合作伙伴关系。具体内容详见秦川机床“2019-45 号”公告。
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对秦川 机床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五、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 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陕西省国资 委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 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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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对收购前六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的核查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陕西省 国资委与法士特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陕西产投与法士特集团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之日(2020 年 3 月 16 日)前六个月内,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在 核查期间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秦川机床股份的行为。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陕西省 国资委与法士特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陕西产投与法士特集团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之日(2020 年 3 月 16 日)前六个月内,法士特集团及陕西产投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秦川机床股票的情 况如下:
| 买卖主体 | 关联关系 | 买卖时机 | 买卖方向 | 买卖数量 (股) |
买卖价格 (元) |
|---|---|---|---|---|---|
| 魏文 | 法士特集团纪委书记李 研之配偶 |
2019.10.15 | 买入 | 2000 | 4.12-4.13 |
| 2019.11.5 | 卖出 | 2000 | 4.16 | ||
| 2019.12.25 | 买入 | 500 | 4.24 | ||
| 2020.1.3 | 卖出 | 500 | 4.36 | ||
| 2020.2.26 | 买入 | 10300 | 3.95-4.00 | ||
| 2020.3.9 | 卖出 | 10300 | 4.32 | ||
| 万春华 | 法士特集团副总经理靳 奖利之配偶 |
2019.10.21 | 买入 | 2000 | 4.11 |
| 2019.10.22 | 卖出 | 1000 | 4.31 | ||
| 2019.11.7 | 买入 | 1000 | 4.11 | ||
| 2019.11.11 | 买入 | 3000 | 4.02-4.04 | ||
| 2019.11.13 | 卖出 | 2000 | 4.16-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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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 卖出 | 1000 | 4.30 | ||
|---|---|---|---|---|---|
| 2020.1.23 | 买入 | 2000 | 3.92 | ||
| 郭金福 | 法士特集团副总经理郭 金福 |
2019.10.24 | 买入 | 5000 | 4.21 |
| 2019.10.29 | 买入 | 5000 | 4.29 | ||
| 2019.12.12 | 卖出 | 10000 | 4.16 | ||
| 2020.2.24 | 买入 | 6000 | 4.00 | ||
| 2020.2.25 | 买入 | 4000 | 3.87-3.90 | ||
| 2020.2.26 | 卖出 | 10000 | 3.93-3.95 |
- 1、就上述买卖秦川机床股票的情况,李研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未向本人配偶 魏文透露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过程、具体方案、项目进展和其他相关信息, 魏文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未利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内幕信息。”
2、就上述买卖秦川机床股票的情况,李研之配偶魏文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 如下:
“上述情况系本人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操 作的,是依赖于秦川机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的分析和判断作出的 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3、就上述买卖秦川机床股票的情况,靳奖利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未向本人配偶 万春华透露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过程、具体方案、项目进展和其他相关信息, 万春华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未利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内幕信息。”
-
4、就上述买卖秦川机床股票的情况,靳奖利之配偶万春华出具书面声明和
-
承诺如下:
“上述情况系本人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操 作的,是依赖于秦川机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的分析和判断作出的 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5、就上述买卖秦川机床股票的情况,郭金福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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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情况系本 人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操作的,是依赖于秦川机 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的分析和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秦川 机床股票的情况,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秦川机床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被禁止的交易行为。
十七、对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除发出要约 情形的核查
鉴于陕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秦川机床 15.94%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法士特集 团,法士特集团与陕西产投同受陕西省国资委控制,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 条的规定,法士特集团与陕西产投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完成后,法士特集 团与陕西产投将合计持有秦川机床 30.53%的股权。
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免除发出要约 的情形。
十八、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经核查, 服务对象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收购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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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十九、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收购 报告书》,对其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方式、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相关法人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等进行了披露,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有关规 定,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可以免除发出要约。本次收购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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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
李长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__ __
陈峙轩 唐子杭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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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 第 1 号 上市公司收购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名称 | 秦川机床工具集 团股份公司 |
财务顾问名 称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简称 | 秦川机床 | 证券代码 | 000837 | |||
|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 是 □ 否 | |||||
| 收购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表决权委托 | ||||
| 方案简介 | 陕西省国资委将持有的秦川机床110,499,0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15.94%)无偿划转至法士特集团,陕西产投将持有的秦 川机床91,826,9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24%)对应的 表决权委托给法士特集团,鉴于法士特集团与陕西产投构成一致 行动人,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 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 |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意见 | 备注与说明 | |||
| 是 | 否 | |||||
|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 ||||||
| 1.1 |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填写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
|||||
| 1.1.1 |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 表人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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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 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 终控制人(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 最终控制人)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 况相符 |
是 | ||
|---|---|---|---|---|
| 1.1.3 |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 况相符 |
不适用。 收购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 人为陕西省国 资委 |
||
| 1.1.4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 女,下同)的身份证明文件 |
是 | ||
|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 权或者护照 |
是 | |||
| 1.1.5 |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 号码) |
是 | 法士特集团开 立的证券账户 如下: B882748831 0800409468 陕西产投开立 的证券账户如 下: 0800002908 |
|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
不适用 | |||
|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 况 |
是 | |||
| 1.1.6 |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 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 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
是 | ||
| 1.2 |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 |||
| 1.2.1 |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 式(包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不适用 | ||
| 1.2.2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 不适用 | ||
|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 权或者护照 |
不适用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1.2.3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5年的职业和职务 | 不适用 | ||
|---|---|---|---|---|
|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 不适用 | |||
| 1.2.4 | 收购人与最近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 权关系 |
不适用 | ||
| 1.2.5 |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 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 |
不适用 | ||
| 1.2.6 |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 号码) |
不适用 | ||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
不适用 | |||
|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 况 |
不适用 | |||
| 1.3 |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 |||
| 1.3.1 |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 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3 年无违 规证明 |
是 | ||
| 1.3.2 |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3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 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 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 的无违规证明 |
不适用。 收购人已成立 超过3年 |
||
| 1.3.3 |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是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 |
是 | ||
| 1.3.4 |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
否 | 陕西产投涉及 一项 |
|
| 1.3.5 |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是 | ||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 范运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 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题 |
不适用 | |||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 用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 担保等问题 |
不适用 | |||
| 1.3.6 |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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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1.3.7 |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 记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 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是 | ||
|---|---|---|---|---|
| 1.4 |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
| 1.4.1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
| 1.4.2 |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
是 | ||
| 1.5 |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 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
是 | ||
|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 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 向的时间 |
是 | |||
| 1.6 |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是 | ||
|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是 | |||
| 二、收购目的 | ||||
| 2.1 |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 |||
| 2.1.1 |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 行业的收购 |
是 | ||
| 2.1.2 |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是 | ||
|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否 | |||
| 2.1.3 |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否 | ||
|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是 | |||
| 2.2 |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是 | ||
| 2.3 |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 |
否 | ||
| 2.4 |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 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
是 | ||
| 三、收购人的实力 | ||||
| 3.1 | 履约能力 | |||
| 3.1.1 |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 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 人是否具备足额支付能力 |
不适用。 本次收购不涉 及现金 |
||
| 3.1.2 |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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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3.1.2.1 |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 付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 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 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
不适用 | ||
|---|---|---|---|---|
| 3.1.2.2 |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 人是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
不适用 | ||
|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 |
不适用 | |||
| 3.1.2.3 |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 行资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 行相关程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
不适用 | ||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 不适用 | |||
| 3.1.3 |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 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
是 | ||
| 3.1.4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 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 出特殊安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
是 | ||
| 3.2 |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
| 3.2.1 | 收购人是否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是 | ||
|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是 | |||
| 3.2.2 |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是 | ||
|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是 | |||
|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 次收购的支付能力 |
不适用 | |||
| 3.2.3 |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 查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不适用 | ||
| 3.2.4 |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 是否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 不适用 | |||
| 3.3 |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 |||
| 3.3.1 |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 的经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 后保持正常运营 |
是 | ||
| 3.3.2 |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 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 利情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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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3.3.3 |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 管理能力 |
不适用 | ||
|---|---|---|---|---|
|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
| 4.1 |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或者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 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
不适用 | ||
| 4.2 |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 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 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 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
不适用 | ||
| 4.3 |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否 | ||
| 4.4 |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收购人完整财 务报告及审计 意见作为收购 报告书附件可 上网披露,但须 在收购报告书 中注明 |
||
| 4.4.1 |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 文中是否已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
是 | ||
| 4.4.2 |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 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
否 | 2019 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尚未 审计,已提供 2017-2018 年度 审计报告 |
|
| 4.4.3 |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 主要会计政策 |
是 | ||
|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是 | |||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 不适用 | |||
| 4.4.4 |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 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 变动的,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并予以说明 |
不适用 | ||
| 4.4.5 |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 本次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 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
不适用 | ||
| 4.4.6 |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 报刊名称及时间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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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
不适用 | |||
|---|---|---|---|---|
| 4.4.7 |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 难以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 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
不适用 | ||
|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 不适用 | |||
|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是 | |||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是 | |||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 ||||
| 5.1 |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 |||
| 5.1.1 |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 间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
不适用 | ||
| 5.1.2 |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 事会 |
不适用 | ||
|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 员的1/3 |
不适用 | |||
| 5.1.3 |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 不适用 | ||
|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 不适用 | |||
| 5.1.4 |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或者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
不适用 | ||
| 5.1.5 |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 和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
不适用 | ||
|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
不适用 | |||
| 5.2 |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 |||
| 5.2.1 |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3 日 内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5.2.2 |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 近2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 告 |
不适用 | ||
| 5.2.3 |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 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
不适用 | ||
| 5.3 |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 |||
| 5.3.1 |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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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5.3.2 |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 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
是 | ||
|---|---|---|---|---|
| 5.4 | 司法裁决 | |||
| 5.4.1 |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5.4.2 |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 予以披露 |
不适用 | ||
| 5.5 |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5.6 |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 |||
| 5.6.1 |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不适用 | ||
| 5.6.2 |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与管理 层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
不适用 | ||
|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 行为 |
不适用 | |||
| 5.6.3 |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 金的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
不适用 | ||
| 5.6.4 |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的,是否已核查 |
|||
| 5.6.4.1 |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 配原则 |
不适用 | ||
| 5.6.4.2 |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 部的管理和决策程序 |
不适用 | ||
| 5.6.4.3 |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 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
不适用 | ||
| 5.6.5 |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 意 |
不适用 | ||
| 5.6.6 |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 的,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
不适用 | ||
|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 不适用 | |||
|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情况 |
不适用 | |||
| 5.6.7 |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 源 |
不适用 | ||
|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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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8 |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 不适用 | |||
| 5.7 |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5.9,也要按 全部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 以详细陈述原因) |
|||
| 5.7.1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 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
不适用 | ||
| 5.7.2 |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 的程序 |
不适用 | ||
| 5.7.3 |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 了相应的程序 |
不适用 | ||
| 5.7.4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 不适用 | ||
| 5.7.5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 辖的声明 |
不适用 | ||
| 5.7.6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的要求 |
不适用 | ||
| 5.7.7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
不适用 | ||
| 5.7.8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5.7.9 |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
不适用 | ||
| 5.7.10 |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 的批准 |
不适用 | ||
| 5.8 |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
|||
| 5.8.1 |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 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业务往来、出资到位情况 |
不适用 | ||
| 5.8.2 |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 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 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 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 明 |
不适用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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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3 |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 股东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 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 人员往来情况,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
不适用 | ||
|---|---|---|---|---|
| 5.8.4 |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 改制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
不适用 | ||
| 5.9 | 一致行动 | |||
| 5.9.1 |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 是 | ||
| 5.9.2 |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 安排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 实际控制权 |
是 | ||
| 5.9.3 |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 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 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 协议、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
是 | ||
| 5.9.4 |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 与改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不适用 | ||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 不适用 | |||
| 六、收购程序 | ||||
| 6.1 |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类似机构批准 |
是 | ||
| 6.2 |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 案 |
是 | ||
| 6.3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
是 | ||
| 6.4 |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 程序 |
否 | ||
| 6.5 |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 ||||
| 7.1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 性 |
是 | ||
| 7.2 |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 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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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 重组计划 |
否 | ||
|---|---|---|---|---|
|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 不适用 | |||
| 7.4 |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调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
是 | ||
| 7.5 |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 程条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
否 | ||
| 7.6 |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 划 |
否 | ||
| 7.7 |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 变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
否 | ||
|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
| 8.1 |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 |||
| 8.1.1 |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
是 | ||
| 8.1.2 |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是 | ||
|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 独立 |
是 | |||
| 8.1.3 |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 易;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 严重依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
否 | 本次收购前,收 购人法士特集 团与上市公司 之间存在少量 关联交易,为规 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法士特集 团已出具承诺 函 |
|
| 8.2 |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 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
是 | ||
| 8.3 |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不适用 | ||
| 九、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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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 应的收购实力 |
不适用 | ||
|---|---|---|---|---|
| 9.2 |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 出的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 护作出适当安排 |
不适用 | ||
| 9.3 |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 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不适用 | ||
| 9.4 |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 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 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
不适用 | ||
| 9.5 | 支付手段为证券 | |||
| 9.5.1 |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 年经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
不适用 | ||
| 9.5.2 |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 款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 是否不少于1个月 |
不适用 | ||
| 9.5.3 |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 购价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
不适用 | ||
| 9.5.4 |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 收购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
不适用 | ||
|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 不适用 | |||
| 十、其他事项 | ||||
| 10.1 |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 行动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 是否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
|||
|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 ||||
| 10.1.1 |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 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 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
是 | ||
| 10.1.2 |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
是 | ||
| 10.1.3 |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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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 |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 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是 | ||
|---|---|---|---|---|
| 10.2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
是 | |||
| 10.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
否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不适用 | |||
|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 不适用 | |||
| 10.4 |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 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证券账户予以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 次收购前6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
否 | 经核查:法士特 集团三人相关 人员存在购买 秦川机床股票 的行为,已在收 购报告书中披 露,且已出具承 诺函 |
|
| 10.5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 关联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 中予以说明 |
不适用 | ||
| 10.6 |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 司法冻结等情况 |
是 | ||
| 10.7 |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否 | ||
|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 人的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
不适用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
|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 司经营的后续计划、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收购人可以免除发出要约。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除发出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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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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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
李长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峙轩 唐子杭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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