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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chuan Machine Tool & Tool Group Shar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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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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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2021 年8 月25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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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 独立董事。委员应勤勉尽责、审慎处理委员会事务。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设提名委员会 秘书一名,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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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 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 效。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 会议组织、召开,资料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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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社会上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 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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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同会 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会议采用现场方式时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若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 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提名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出 席会议的委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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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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