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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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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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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 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启明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 由股东代表推荐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一名由公司职工 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大 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未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 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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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通 过决议形式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正常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正常 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正式会议。
第七条 正常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并送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联系人。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
(一)提议的事由;
-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 (四)提议时间和提议人;
(五)联系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联系人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应当在不迟于 48 小时内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在与监事会主席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下,应当向其他监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监事会联系人收到提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临时会议至少提前24 小时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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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 达各监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者以传真方式 发送)。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发送系统显示邮件发 送成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十四条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在上述 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开会时间之前召开,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 监事会会议可以选择在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地点以外的地点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变更必须在会议召开前24 小时通知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五)本次监事会的召集人;
-
(六)本次监事会会议召集人或监事会联系人的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联系人根据监事会会 议召集人的指示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发出。监事会联系人不履行 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义务时,监事会会议召集人有权按本规则 规定之方式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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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九条 当不出席会议的监事累计达监事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时,监事会联系人应当立即报告监事会主席,变更或推迟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要求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此款仅限于因会议议案所涉及的问题 需要说明、补充、论证、质疑、咨询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 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议案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
事会联系人受理、整理,经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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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召集人提议的事项或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
-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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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大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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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 (五)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事项,一般不得在会 议中途提出和受理,监事会亦可拒绝讨论和进行决议,但对于已 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 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 扼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 者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 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 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但如 监事认为其表达意见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并且经三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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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监事联名要求,监事会应召集会议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后方 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会议记 录,当监事会联系人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进行会议记录时,监事 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 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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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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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监事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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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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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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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不同意或弃权的票数);
-
(六)监事会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 通知、通知签收文件、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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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散发的文件、会议补充文件、会议事项、决议的表决票、 会议决议文件等)作为公司档案应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该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 名单和表决结果。持不同意或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 议决议上签字,并且可以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监事会联 系人应当满足查阅要求或提供复印件,未经监事许可,任何人不 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 到监事会主席的书面许可,复制件上应加盖监事会印鉴,并进行 复制和取用登记。取用会议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监事会会议 记录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由 监事会联系人整理成书面文件,并于会后2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 件的复印件分发各监事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机密, 未经依照合法程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传播、 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态度和意见,不得以任 何形式阻挠、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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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 查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四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 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 一致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之解释由公司监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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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19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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