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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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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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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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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4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三章 附则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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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并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220000000032316。
第三条 公司于2008 年4 月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 万股,于2008 年5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以2010 年3 月11 日为股 权登记日,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照每10 股配1.5 股的比例配售 股份。截至2010 年3 月18 日公司配股得到有效认购37,580,325 股, 配售股份中无限售条件股份已于2010 年3 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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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
号。
邮政编码:130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8,548,45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面向制造业开发软硬件产品并提供 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等,为数字化企业服务,为数字化汽车服务,打 造汽车业IT 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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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 办公自动化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汽车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制 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网络综合布线工 程(凭资质证书经营);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进出口贸易(需 专项审批除外)、设备租赁;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经销;自有房屋 租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吉林省因特网信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6 月15 日);数据存储 及备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和信 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 年11 月 28 日); 道路货物普通运输(无车承运)(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 年9 月17 日)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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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 | |||
|---|---|---|---|
| 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 认购的 股数(万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 6,453 | 净资产 | 2004/04/19 |
| 长春净月潭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991 | 净资产 | 2004/04/19 |
| 黄金河 | 733 | 净资产 | 2004/04/19 |
| 程传海 | 694 | 净资产 | 2004/04/19 |
| 吴建会 | 126 | 净资产 | 2004/04/19 |
| 谢春雨 | 119 | 净资产 | 2004/04/19 |
| 赵孝国 | 99 | 净资产 | 2004/04/19 |
| 任 明 | 99 | 净资产 | 2004/04/19 |
| 白玉民 | 99 | 净资产 | 2004/04/19 |
| 苏 俐 | 99 | 净资产 | 2004/04/19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8,548,45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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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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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
该期限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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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 公司不得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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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
所持有的股份;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
余财产的分配;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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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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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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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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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 然人提供担保,但因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减资事项时,债权人依 法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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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 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 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股东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 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 代表股东行为,股东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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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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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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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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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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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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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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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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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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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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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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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 其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 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
(一)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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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
-
的债务;
-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五) 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普通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 定的普通董事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明资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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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普通 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表决,均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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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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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的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监事提名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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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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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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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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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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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
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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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 资。
(二)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总额20%以下比例的财产。
(三)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目标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 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
(四)占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比例的资产抵押。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在300 万
元--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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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5%的关联交易审批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 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应至少提前一天将临时董事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和内容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通知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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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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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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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授权总经理决定如下事项:
-
(一)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
(二)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大额款项的调度(1,000 万元
-
以下)。总经理对大额款项的调度负有最终审核职责。
-
(三)签署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合同;
-
(四)批准单项金额500 万元以下,年度各项购买或出售资产总
-
额1000 万元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
(五)决定公司的贷款事项,其控制的贷款额权限为公司资产负
-
债率不得超过50%;
-
(六)批准金额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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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批准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以下比例的股权 投资。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辅助 总经理开展各项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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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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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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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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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启明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 党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 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 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 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
1、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
2、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
3、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
4、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
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 5、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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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
6、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
7、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
-
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
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
纪检监察工作;
- 4、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
署;
-
5、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6、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
7、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
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
8、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
9、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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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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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规定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指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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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 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 股。
3、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每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包括 募集资金项目)。
本条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 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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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规划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当期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的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提高当期现金分红的比例。当年的未分配 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董事会认定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机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向董事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每会计年度或半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管理层应结合现行 《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以股东回报为 出发点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的确定和修改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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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审议 情况内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 半数监事审议通过。若公司当期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股东回报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情况未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表决权。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件、互动平台等)积极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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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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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当期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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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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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的其他情况。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回报作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公司应当 为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确保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 票的便利。
8、对于发生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风险的控制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可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9、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格式指引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利润分配 政策拟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及透明。公司当期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 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同时还 应当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在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还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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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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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 件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 件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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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网站。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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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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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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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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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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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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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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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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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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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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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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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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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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