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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ug 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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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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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 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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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 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 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 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发生 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其 它的重要交易。
(五)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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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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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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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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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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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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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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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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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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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 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 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因前 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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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 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 信托;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 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 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 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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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 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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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 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应披露 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 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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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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