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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08

Jun 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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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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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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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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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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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 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 禁止期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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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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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 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 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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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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