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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8
Jun 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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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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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 2008-008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5月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规范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 进公司规范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 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一汽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车载信息系统项目、 汽车交易平台软件项目、启明Q3管理软件项目募集资金23,210万元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该专户用于启明Q3管理软件募集资金5,000万元的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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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一汽支 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机构指定人员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 一汽支行按月(每月2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1000万 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一汽支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 一汽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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