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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FENG NEW MATERI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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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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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0025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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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齐 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 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 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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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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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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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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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 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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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至少2个交易日,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收到确认回 复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买卖计划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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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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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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