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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FENG NEW MATERIAL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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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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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 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2020 年末总股本494,685,8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 元(含税)。

独立董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 公司的规模、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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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经验与能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公 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 系。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 规定进行,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的 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1 年3 月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与子公司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 公司拟相互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 内。

2、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 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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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 年3 月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 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 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 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 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九、《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及相 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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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以规避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锁定汇兑损失为目的所开展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合约等或上 述产品的组合),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依据《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和 风险控制机制,衍生品投资行为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21 年度拟开展衍生品 交易合约量不超过5 千万美元(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远期、掉期合约等)的业务。同意将《金融衍生品交易 计划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聘任公 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李润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上述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 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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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聘任李润生先生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了认真阅读。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 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该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规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尚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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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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