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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JIANG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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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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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临2012-011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12 年8 月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六次董事会,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原公司章程“第三条 :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发〖1998〗 266 号文批准,由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国 祥(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于2000 年9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 万股,并于2000 年10 月1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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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06 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6 年12 月27 日实施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无限售流通股为11475 万股, 有限售流通股为17058 万股。
公司总股本28533 万股不变,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12579082 股,有限售流通股为72750918 股。”
现修改为 :“第三条 :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发〖1998〗 266 号文批准,由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国 祥(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于2000 年9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 万股,并于2000 年10 月1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6 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6 年12 月27 日实施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无限售流通股为11475 万股,有 限售流通股为17058 万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总股本28533 万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二、 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是:水力发电,供水(凭卫生许可证),水利资源开发,水利工程承 包,水产养殖,实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 旅游服务(不含旅行社)。”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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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力发电,供水( 限分公司生产 ), 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排 水 ,水利资源开发,水利工程承包,水产养殖,实业投资,经济信息 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旅游服务(不含旅行社)。 ”
三、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股份总 数为20033 万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其中,水利部综 合开发管理中心持有国家股6033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30.12%;浙江 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5767 万股,占
28.79%;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4399 万股,占21.96%; 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3801 万股,占18.97%;李 国祥持有发起人股33 万股,占0.16%。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结构:总股本28533 万股。其中,国 家股6033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1.14%,由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持有;国有法人股13967 万股,占总股本的48.95%(浙江省水利水电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767万股,占总股本的20.21%;浙江省水电实 业公司持有4399 万股,占总股本的15.42%;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 司持有3801 万股,占总股本的13.32%);李国祥持有发起人股33 万 股,占0.12%;社会公众股8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29.79%。
公司股权转让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本结构:总股本28533 万 股,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17058 万股,占总股本59.78%(其中中国水务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7275.0918 万股,占总股本25.5%;浙江 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4910.5719 万股,占总 股本的17.21%;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一般法人股323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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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占总股本的11.34%;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 1607.7044 万股,占总股本的5.63%;李国祥持有28.10 万股,占总 股本0.10%);无限售流通股为11475 万股,占总股本40.22%。
公司现股本结构:总股本28533 万股,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 72750918 股,占总股本25.50%;无限售流通股为212579082 股,占 总股本74.50%。”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股份总数为 20033 万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其中,水利部综合开发 管理中心持有国家股6033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30.12%;浙江省水利 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5767 万股,占28.79%;浙江 省水电实业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4399 万股,占21.96%;嵊州市水电 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3801 万股,占18.97%;李国祥持有发 起人股33 万股,占0.16%。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结构:总股本28533 万股。其中,国 家股6033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1.14%,由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持有;国有法人股13967 万股,占总股本的48.95%(浙江省水利水电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767万股,占总股本的20.21%;浙江省水电实 业公司持有4399 万股,占总股本的15.42%;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 司持有3801 万股,占总股本的13.32%);李国祥持有发起人股33 万 股,占0.12%;社会公众股8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29.79%。
公司股权转让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本结构:总股本28533 万 股,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17058 万股,占总股本59.78%(其中中国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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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7275.0918 万股,占总股本25.5%;浙江 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4910.5719 万股,占总 股本的17.21%;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一般法人股3236.5319 万股,占总股本的11.34%;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
1607.7044 万股,占总股本的5.63%;李国祥持有28.10 万股,占总 股本0.10%);无限售流通股为11475 万股,占总股本40.22%。
-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总股本28533 万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四、 原章程“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
(六)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
-
(七)股权激励计划;
-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本条(六)款的表决,关联股东无表决权。”
现修改为: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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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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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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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调整 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本条(六)款的表决,关联股东无表决权。”
五、 原章程“第二百零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派发。”
现修改为:“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合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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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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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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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 原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利润分配方法: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修改为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具体利润分配方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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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作出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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