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QIANJIANG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6, 2012
56620_rns_2012-04-26_cd72847e-3d09-4564-befc-2f249a898fe6.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杭律师”)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胡长泉、朱京军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 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杭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
1、公司章程;
-
2、公司 2012 年 3 月 27 日第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公司 2012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的《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
4、公司本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5、公司本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6、其他文件资料。
天杭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及提请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拟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公告中列明。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参加会 议的方式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138,094, 3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8533 万股的 48.398%。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百分之百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长泉
朱京军
二 O 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