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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JIANG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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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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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杭律师”)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胡长泉、朱京军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 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杭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 1、公司章程;

  • 2、公司 2012 年 3 月 27 日第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公司 2012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的《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 4、公司本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5、公司本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6、其他文件资料。

天杭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及提请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拟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公告中列明。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参加会 议的方式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138,094, 3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8533 万股的 48.398%。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百分之百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长泉

朱京军

二 O 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