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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T — AGM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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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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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429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
時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壢工業區自強四路九號(本公司會議室)
頁次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 1
貳、開會議程 ..................................................... 2
參、討論事項 ..................................................... 3
肆、臨時動議 ..................................................... 3
伍、散會 ......................................................... 3
陸、附錄
一、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4
二、公司章程 ................................................. 9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13
四、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15
五、「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16
六、股東會議事規則 .......................................... 19
七、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23
壹、開會程序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五、散 會
~1~
貳、開會議程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年月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壢工業區自強四路九號(本公司會議室)
一、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三)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2-
參、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說 明: -
1.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並因應本公司擬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實際 運作所需,爰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
2.「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第4-8 頁。 3.敬請 討論。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說 明: -
1.為配合擬設置審計委員會,爰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 法」部份條文,並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 -
2.「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 錄第13-14 頁。 -
3.敬請 討論。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說 明: -
1.為配合擬設置審計委員會,爰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 份條文。 -
2.「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第 16-18 頁。 -
3.敬請 討論。
決 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3-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第九條 |
本公司股務事項之處理,除法令或證 |
股票有遺失或損毀時,應依股務處理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 |
準則規定辦理,向本公司申請補發新 |
|||
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股票。 |
|||
理。 |
||||
第十三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一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 |
得依公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一 |
||||
人出席。 |
||||
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 |
||||
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
第十五條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法律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法律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2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文字統一 |
|
第四章 |
第四章董事、審計委員會 |
第四章董事、監察人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4-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
第四章董事、審計委員會第十七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任期三年,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董事候選人提名與選任方式,依公 |
董事人數 |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 |
監察人三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 |
|||||
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 |
|||||
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 |
|||||
理。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及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全體董事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規定。本公司得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宜,依主 |
|||||
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獨立董事與非 |
|||||
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 |
|||||
算當選名額。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獨立董事之選任採 |
|||||
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 |
|||||
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及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規定。本公司得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就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同時廢除監察人。 |
|||||
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同時廢除監察人。 |
|||||
第十八條之一 |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通常水準議定之。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通常水準議定之。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5-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第十八條之三 |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E-mail) 等方式為之。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式為之。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二十一條 |
删除 |
監察人依法行使職權,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二十四條 |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文字修改 |
6-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第二十五條 |
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4%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4%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第二十六條 |
删除 |
本公司得依本公司訂定之背書保證辦法對外保證。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7-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第廿九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七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三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o 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o 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o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o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o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o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o 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o 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o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七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三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o 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o 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o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o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o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o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o 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o 年七月十二日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8-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銘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三、CC0110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
四、CA04010 表面處理業。 -
五、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
六、F113010 機械批發業。 -
七、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
八、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
九、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十、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
十一、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十二、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十三、I501010 產品設計業。 -
十四、G801010 倉儲業。 -
十五、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設立分支機構於國 內外各地。 -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肆拾億元整,分為肆億股,每股新臺幣壹 拾元整,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 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不適用 前項規定。
第 七 條:删除。
-
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之轉讓過戶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章辦理之。 -
第 九 條:股票有遺失或損毀時,應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向本公司申請補 發新股票。 -
第 十 條:股份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9-
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
為之。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 集之。 -
第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之三十日前,臨時會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 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開事由通知各股東。 -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一人出席。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五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法律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2 項所列無 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依法令規定 辦理。
第 四 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累積 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為董事或監察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
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次五分之ㄧ。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及兼職限制、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規定。 -
本公司得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 獨立董事組成,就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對於監察人之規定, 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同時廢除監 察人。 -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對內綜理一切業務,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零八條規定辦理。
10-
第十八條之一: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
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通常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
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之二: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
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
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之三: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 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 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式為之。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
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須有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條:公司重要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分或向外借款,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授權董事會核定之。
第二十一條:監察人依法行使職權,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二十九條規定辦
理。
第 五 章 會 計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依法提交股東
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4%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
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
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
11-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得依本公司訂定之背書保證辦法對外保證。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轉投資業務由董事會決議,其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
限制,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七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三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 o 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 o 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 o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 o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 o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 o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 o 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 o 年七月十二日
12-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
辦法名稱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 |
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除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除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由本公司備製選舉票,且加註選舉權數。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由本公司備製並區分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票,且加註選舉權數。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方式,選舉人之記名得以股東戶號代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方式,選舉人之記名得以 股東戶號代之。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五條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且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且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依前項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充任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董事或監察人。 |
13-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
第五條之一 |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本公司董事會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候選資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條新增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四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本條新增 |
增加修訂次數 |
14-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除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行之。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由本公司備製並區分董事及監 察人之選舉票,且加註選舉權數。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方式,選舉人之記名得以 股東戶號代之。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 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 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且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 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依前項同時當選董事及 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 -
第六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數名,執行各項有關職務;監票 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第七條:選舉用之投票櫃由本公司備製,票櫃應於投票前由監票人當眾開驗。
-
第八條:被選舉人為股東時,選舉票應記載被選舉人戶名、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 被選舉人為非股東時,選舉票應記載被選舉人姓名、身份證字號或身份證 明文件號碼及選舉權數。 -
惟政府或法人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記載該法人名稱亦得 加註代表人姓名。 -
被選舉人依法應具有行為能力。
第九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未經投入票櫃之選舉票。 -
(二)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 -
(三)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票。 -
(四)所填之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所填之被選舉人如為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字號或身份證明文 件號碼經核對不符者。 -
(五)填寫被選舉人戶名、戶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另夾寫其他之文字符號者。 (六)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七)已填寫之被選舉人戶名、戶號及分配選舉權數中任何一項經予塗改之選 舉票。 -
(八)所填被選舉人戶名與其他股東戶名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 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以資區別者。 -
(九)選舉人所投之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
第十條:所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出之名額者。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及計 -
票,選舉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第十一條:刪除。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15-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第三條 |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選任或解任董事及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16-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第五條 |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除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應另附選舉票。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除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第 七 條 |
(選舉事項)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選舉事項)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17-
條文 |
條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原因說明 |
|
|---|---|---|---|---|
第十一條 |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股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股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配合法令規定修訂 |
|
第十六條 |
本規則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本條新增 |
新增修訂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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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 第 條:(訂定依據)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二 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 相關資訊。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 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決。 -
第 三 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 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 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 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 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
選任或解任董事及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 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 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 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 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 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第 三 條之一: ( 股東提案權 )
19-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
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
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 三 條之二:(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四 條:(議案討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等(包括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
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
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
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
之投票時間。
第 五 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除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 以下稱股東 ) 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 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 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
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五條之一:(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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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六 條:(表決股數之計算、廻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 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 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 七 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 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 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年。 -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八 條:(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 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 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 九 條:(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 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 十 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 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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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一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股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
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
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休息、續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
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第十三條: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 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三條之一:(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
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三條之二:(會場秩序之維護)
本主席得指揮相關作業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
席指揮相關作業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主管機關法令及其相關規定或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辦理。
第十五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2-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397,482,000 元,已發行股數計39,748,200 股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 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3,600,000 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 有股數計360,000 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10 年11 月29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如下。 四、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者, 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
五、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已達法定成數標準。
停止過戶日:110年11月29 日選任時持有股數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2,000,0006.66%6,450,00016.23%8,157,56227.18%5,549,92013.96%1,000,0003.34%1,000,0002.52%234,8800.78%234,8800.5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392,44237.96%13,234,80033.30%95,4200.32%95,4200.24%293,6000.98%293,6000.74%16,0000.04%11,0000.03%405,0201.34%400,0201.01% |
停止過戶日:110年11月29 日選任時持有股數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2,000,0006.66%6,450,00016.23%8,157,56227.18%5,549,92013.96%1,000,0003.34%1,000,0002.52%234,8800.78%234,8800.5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392,44237.96%13,234,80033.30%95,4200.32%95,4200.24%293,6000.98%293,6000.74%16,0000.04%11,0000.03%405,0201.34%400,0201.01% |
停止過戶日:110年11月29 日選任時持有股數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2,000,0006.66%6,450,00016.23%8,157,56227.18%5,549,92013.96%1,000,0003.34%1,000,0002.52%234,8800.78%234,8800.5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392,44237.96%13,234,80033.30%95,4200.32%95,4200.24%293,6000.98%293,6000.74%16,0000.04%11,0000.03%405,0201.34%400,0201.01% |
停止過戶日:110年11月29 日選任時持有股數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股 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2,000,0006.66%6,450,00016.23%8,157,56227.18%5,549,92013.96%1,000,0003.34%1,000,0002.52%234,8800.78%234,8800.5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392,44237.96%13,234,80033.30%95,4200.32%95,4200.24%293,6000.98%293,6000.74%16,0000.04%11,0000.03%405,0201.34%400,0201.01% |
||||
|---|---|---|---|---|---|---|---|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選任時持有股數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
股 數 |
佔當時發行總股份% |
股 數 |
佔當時發行總股份% |
||||
董事長 |
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維昆 |
108.06.27 |
3年 |
2,000,000 |
6.66% |
6,450,000 |
16.23% |
董 事 |
嶄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向富棋 |
108.06.27 |
3年 |
8,157,562 |
27.18% |
5,549,920 |
13.96% |
董 事 |
承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以山 |
108.06.27 |
3年 |
1,000,000 |
3.34% |
1,000,000 |
2.52% |
董 事 |
張澤坤 |
108.06.27 |
3年 |
234,880 |
0.78% |
234,880 |
0.59% |
董 事 |
范裕隆 |
108.06.27 |
3年 |
0 |
0.00% |
0 |
0.00% |
獨立董事 |
蔡練生 |
108.06.27 |
3年 |
0 |
0.00% |
0 |
0.00% |
獨立董事 |
林利萱 |
108.06.27 |
3年 |
0 |
0.00% |
0 |
0.00% |
合 計 |
11,392,442 |
37.96% |
13,234,800 |
33.30% |
|||
監察人 |
魏崑楠 |
108.06.27 |
3年 |
95,420 |
0.32% |
95,420 |
0.24% |
監察人 |
張超欽 |
108.06.27 |
3年 |
293,600 |
0.98% |
293,600 |
0.74% |
監察人 |
洪聖壹 |
109.06.30 |
2年 |
16,000 |
0.04% |
11,000 |
0.03% |
合 計 |
405,020 |
1.34% |
400,020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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