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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T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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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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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O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1.本公司一O四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周芳文及陳宇頌二位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 送請監察人查核竣事,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 -
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 本手冊附錄第12~13頁及第16-21頁。 -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一 O 四年度虧損撥補案。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104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0元,減本期稅 後淨損85,116,275元,另減本期其他綜合損益579,778元,期末待彌補虧損為85,696,053元,擬以資本公積- 普通股股票溢價61,071,656元彌補虧損,本期無可供分 派之盈餘,尚有24,624,397元虧損待彌補。 -
104
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第15頁。 -
敬請 承認。
決 議:
-1-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
說 明: -
一、本公司為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並掌握資金募 集之時效性,擬於貳仟柒佰萬股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係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以本公司普通股訂價日前 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股價,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此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
(2) 本次私募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 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 擬請授權董事會依前述方式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 範圍內訂定之。 -
(3)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 及最近股價,暫時以本公司105年5月11日召開之董事 會決議私募增資案之日期為定價日,參考價格暫定每股 新台幣9.49元, 私募發行價格暫定為新台幣9.49元。 -
(4) 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受市場因素影響,可能低於股票 面額時,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
-
-2-
所產生之 累 積虧損, 將 於日後視實際營運 狀況 提報董事 會決議 是否採取 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5) 因證交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 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亦不得洽辦公開發行,故考 量時間風險,以上私募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 -
特定人選擇方式: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 定之對象募集之。 -
(1)
應募人名單與公司的關係、選擇方式與目的
私募特定人 |
與公司的關係 |
選擇方式與目的 |
|---|---|---|
嶄新電子(股)公司 |
法人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柯銘裕 | 董事長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陳秀琴 |
董事長配偶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陳秋蘭 |
董事配偶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張子文 |
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 |
| 張超欽 | 監察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張明傑 |
監察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孫元俊 |
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魏崑楠 | 監察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柯建宇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范裕隆 | 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 |
-3-
(2)嶄 新 電子( 股 ) 公司為法人股東,依其 104.12.31 股東 名 冊 記 , , 載 持 股 比例 前十 名 股東 名稱 及其 持 股 比例 暨該 法人之股東 持 股 比例占 前十 名 之股東與公司之 關 係如下:
主要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本公司關係 |
|---|---|---|
陳秀琴 |
54.18% | 董事長配偶 |
| 柯銘裕 | 33.64% | 本公司董事長 |
| 張峰岩 | 4.04% | 無 |
柯建宇 |
3.90% |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
張陳秀雲 |
3.00% | 無 |
陳淑惠 |
1.24% | 無 |
3. 辦理私募之 必要 理由:
-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 擴 充營運規 模爰 有資金 需求 ,若以公開募集有價 證券方式 籌 資, 恐 不易 順利 於 短 期內 取得 所 需 資金, 故 考 量以私募方式 籌 資, 相對 具 迅速 簡 便 之時效性,以 達到迅 速挹 注所 需 資金之 目的 ,另為 避免影響 公司 正常 營運, 故 擬 採 私募方式 向 特定人 籌 募款項,以 達到強化 財務結構、 。 充實營運資金之 目的
-
、 -
(2)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私募之額度、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
本次擬在不超過貳仟柒佰萬股額度內辦理私募,因實際籌資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 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之,各分次辦理私 募之資金用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
a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各為9,000仟股。 -
b
、各分次私募之資金用途:三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
-4-
還借款。
-
c
、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三次皆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以 本公司第1 季之平均借款利率約 2.50%估算,每次可節 省利息費用約 2,135仟元,並強化公司競爭力、提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 -
三、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 , -
起
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巿交易。 -
四、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 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五、敬請討論 -
決 議:
-5-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 修 訂本公司 『 公司 章程』 案。
說 明:
-
一 -
配合104年5月20日華總 義字第10400058161 號令修訂公 司法第235條之1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規定,擬配合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本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第廿五條有關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條文,業經105年01月29日第2 屆第6次薪資報酬委員。
會 審 議通 過
-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第22-30頁。 -
敬請討論。
決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 由: 全 面改 選 董事及監察人案。
說 明:
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105年6月10日屆滿,依公司法 第195條及第217條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 。
選 時, 延長 其 執 行 職 務 至 改 選 董事、監察人 就任 時為 止
-
依公司法第192條、第216條及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應選出董事七人(其中兩名為獨立董事)、監察人三人,新任董事及監 察人於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時即刻就任,任期三年,自 105年6月29日起至 108年6月28日止。 -
本次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105年5月11日董事會審查通過,相關資料詳如下表:
-6-
| 序號 | 姓名 | 主要學經歷 | 持有 股數 |
|---|---|---|---|
| 1 | 林利萱 | 學歷:英國Warwick University會計博士 經歷:1.元智大學管理學院商學碩士班及會計學系主任 2.教育部高職校務及會計科評鑑委員 3.考試院成本與管理會計學命題及閱卷委員 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榮民工程股份公司獨立監察人 5.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客座教授 6.國防大學管理學院資源管理所暨會計系副教授 7.英國Leicester大學企研所課程講授兼任副教授 8.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研所兼任副教授 9.美國帝堡大學EMBA課程講授兼任副教授 10.中華民國管理會計協會監察人 |
0 |
| 2 | 張瑞明 |
學歷:1.美國杜蘭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2.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3.政治大學企業家管理發展進修班 經歷:1.擔任五百家以上公司(或機構)之內訓課程講師(2000年-至今)。 2.擔任五十家以上公司(或機構)之人力資源顧問(2000年-至今)。 3.『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義工(1996-至今) 4.『台灣吉悌電信(Siemens)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資深處長 5.『台灣美國無線電(RCA)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暨福利經理 |
0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附錄第31頁。 -
敬請選舉。
選舉 結 果 :
第四案: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限制案。
說 明: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並 取得 其 許 可 』
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長與相關經驗挹注公司發展,擬提請 。
股東會 許 可 解 除本公司新 任 董事及其 代 表人 競 業之 限制
敬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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