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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T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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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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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度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O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1.本公司一O三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周芳文及易昌運二位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 送請監察人查核竣事,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 -
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本 手冊附錄第9~10頁及第13-18頁。 -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一 O 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103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0元,減本期 稅後淨損99,815,280元,另加計本期其他綜合損益440,271元,期末待彌補虧損為99,375,009元,擬以資 本公積-普通股股票溢價99,375,009元彌補虧損,本期 。 -
無可供分派之盈餘,故擬不予以分派 -
103
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第12頁。 -
敬請 承認。
決 議:
-1-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說 明:
-
依據金管會102.12.31發佈之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 函令規定,配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增修 有關獨立董事設置、選任及報酬之相關規定。 -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第19-21頁。 -
敬請 討論。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
說 明: -
因應本公司章程增修有關獨立董事設置、選任及報酬之相關 規定,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一併配合修改。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 冊附錄第22頁。 -
敬請 討論。
決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 由: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 明:
-2-
-
一、本公司為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並掌握資金 募集之時效性,擬於貳仟柒佰萬股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係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以本公司普通股訂價日前一、三或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與定價日 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此二基準計算 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
(2) 本次私募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 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請授權 董事會依前述方式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訂定 之。 -
(3)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 近股價,暫時以本公司104年3 月 26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私 募增資案之日期為定價日,參考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18.47元, 私募發行價格暫定為新台幣14.80元。 -
(4)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受市場因素影響,可能低於股票面額 時,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所產生之累積虧損,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是否採 取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5) 因證交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均 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亦不得洽辦公開發行,故考量時間風 險,以上私募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
-3-
2. 特 定人選擇 方式 :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 象 以 符 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 定之對 象 募集之。
- (1)
應募人名單與公司的關係、選擇方式與目的
私募特定人 |
與公司的關係 |
選擇方式與目的 |
|---|---|---|
嶄新電子(股)公司 |
法人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柯銘裕 | 董事長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陳秀琴 | 董事長配偶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陳秋蘭 | 董事配偶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張子文 |
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張超欽 | 監察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張明傑 |
監察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陳國鐘 |
無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孫元俊 |
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魏崑楠 | 監察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柯建宇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范裕隆 | 董事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之對象且為原股東 |
-
(2)嶄
新電子(股)公司為法人股東,依其103.12.31股東名冊記載, , -
持
股比例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4-
主要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本公司關係 |
|---|---|---|
| 陳秀琴 | 54.18% | 董事長配偶 |
| 柯銘裕 | 33.64% | 本公司董事長 |
| 張峰岩 | 4.04% | 無 |
柯建宇 |
3.90% |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
| 張陳秀雲 | 3.00% | 無 |
| 陳淑惠 | 1.24% | 無 |
3. 辦理私募之 必要 理由:
-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
, -
本公司為擴充營運規模爰有資金需求 若以公開募集有價證 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考量以 私募方式籌資,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以達到迅速挹注 所需資金之目的,另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 。 -
金之目的 -
、 -
(2)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私募之額度、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
本次擬在不超過貳仟柒佰萬股額度內辦理私募,因實際籌資 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 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之,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 金用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
a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各為9,000仟股。 -
b
、各分次私募之資金用途:三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借 款。 -
c
、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三次皆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以本 公司第1 季之平均借款利率約 2.75%估算,每次可節省利
-5-
- `,`
- `息` 費用約 3,025 `仟元,並` 強化 `公司` 競爭力 `、提` 昇 `營運效` 能 `對股` 東 `權益有` 正 `面之` 助 `益。`
-
三、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 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巿交易。 -
四、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發行價 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 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 辦理。 -
五、敬請 討論。 -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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