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ulike Biological Engineering,Inc.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0

Feb 10, 2020

57707_rns_2020-02-10_bed4f97d-68a2-469d-8e9e-1b613b68513e.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 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执行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部分业务主 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等。

(三)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分管具体事务,且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四)股东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五)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的规模、业绩密切相关,同时与外部市场

薪酬水平相符;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专项奖励、津贴以及作为公司员工应享受的普惠性奖励、 福利及工资调整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及决策程序: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执行。

(二)执行董事: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 作职务的执行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 系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体系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具体发 放标准和考核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四)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薪酬按 照其实际担任的工作职务执行,具体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由经营层拟 定,经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五)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年薪由 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 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年薪以其签订的年度绩效合约为基础,与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享有的具有全员性质的补贴和福利,包括 但不限于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按照相关公司制度或政策执行。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按个 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以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基本年薪平均到月份逐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绩 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经营层考核并报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以后,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评定,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条 凡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监事薪酬,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层可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相关发放与考 核预案,并根据相关预案先行发放,待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或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时进行确认或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 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扣减或取消其绩效年薪。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内容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的内容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