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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like Biological Engineering,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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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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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临 2018-050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 资委发出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 准公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上述资产不包括 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 产品;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单项关联交易(含与 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下同); (十五)审议公司单项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 准公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上述资产不包括 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 产品;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单项关联交易(含 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下同) (十五)审议公司单项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十六)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10%及以上的单项资产抵押事项; 净资产10%及以上的单项资产抵押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单项委托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委托理财;

(十八)公司发生的除上述第(十二)至(十七) 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审议(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不包括日常 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产品,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公司单项委托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委托理财;

(十八)公司发生的除上述第(十二)至(十七) 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审议(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不包括日 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产 品,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 决议。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公 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上述资产不包括 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 产品;

(九)审议批准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10%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

(十)审议批准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10%的单项资产抵押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5%的单项委托理财事项;对于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 权经营管理层批准。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金额在300万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公 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上述资产不包括 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 产品;

(十)审议批准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10%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10%的单项资产抵押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5%的单项委托理财事项;对于低于公司最近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且数 额不足以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金额不足以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批 准;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 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批准。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且 数额不足以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交易金额不足以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 层批准;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除上述第(八)至第(十三) 层批准; 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涉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十五)公司发生的除上述第(九)至第(十四) 资产的10%的交易事项,上述交易不包括日常经营 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产品,同 事会审议(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的交易事项,上述交易不包括日常 计净资产的5%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 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产 批,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品,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审计净资产的5%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理审批,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奖惩事项;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八)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奖惩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八)审议并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二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已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