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ulike Biological Engineering,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16, 2017

57707_rns_2017-04-16_a342144e-bbf7-40a7-b1c5-e9d98edd54b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用,加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 项的管理,提高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会计准则》、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 差错更正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 益等财务指标。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

第六条 公司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须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且在 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仅是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七条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公司要分别 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公司采用追溯 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 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一并调整。

(三)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 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四)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的 相关规定执行外,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 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 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

第九条 变更会计政策程序:由财务经理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 性和必要性,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经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结论性意见,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二条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其处理方法为:

  • 1.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 2.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

认。

第十三条 公司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 断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基础。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 相关会计处理。企业通过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划分基础仍然难以对某项变 更进行区分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程序:由财务经理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会计 估计所依据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经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结论性意见,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会计估计变更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所述“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

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 4、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 5、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 6、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 7、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 8、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9、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 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 定;

  • 10、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 1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 12、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 1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 14、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四章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九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 (一)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 (二)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 正的方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