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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like Biological Engineering,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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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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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和透明度,实现 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上,合理运用 财务、金融、市场营销原理及沟通技巧,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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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性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公平性原则:兼顾对所有投资者的公平对待。

(四)互动性原则:公司应积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 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 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 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 策划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估体 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 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 行培训等。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系公司是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 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承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 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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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 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 者所需要地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 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如参加公司收购、兼并、战略定位、投资预算、 重大资金筹措、股息派发、资产减值等重要会议,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应发挥参谋 咨询作用。

(四)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开展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为投资者投诉提供有效途径,建 立内部处理机制,并统一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 系,关注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做好投资者互动交流。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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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有重要影响的对外合作、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 (三)网络交流: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公司网站、微信平台等。

(四)各类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材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座谈。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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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保密承诺书》,证券事务部负责 核对相关人员身份,督促签署并保存《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 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人员须在重大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董事会秘书可 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人员介绍公司或业 务情况应遵循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人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 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尽可能做到有证券事务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陪同,注意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十六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 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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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 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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