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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like Biological Engineering,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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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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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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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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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生效。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 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 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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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 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 任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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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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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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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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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 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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