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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like Biological Engineering,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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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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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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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以及财务信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 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在工作中严守职业 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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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支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 不得妨碍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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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编制与复核,并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 案保存期限一般为 20 年,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计档案为永久性档案,内 部审计人员在整理归档时提出档案保存时间意见,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是否为 永久性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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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 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 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审计及内控评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人员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审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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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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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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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 所知悉的公司秘密,或违反本制度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 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 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内部审计 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 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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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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