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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to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c.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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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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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 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普元信息 ”) 的委托,担任普元信息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科创板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 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就自普元信息披露本次交易预案之日(即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普元信息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2 月 9 日)止的期间内(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 ”)普元信息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元信息就本次交易聘请的相关中介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 (86-532) 6869-500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86-22) 5990-1302 传真 :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86-28) 6739 8001 传真 : (852) 2167-0050 传真 : (1-212) 703-8720 传真 :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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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 岁的成年子女)(前述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以下合称“ 核查范 围内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普元信息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就普元信息填报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普元信息股票的情况出 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 《查询证明》 ”)、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 下简称“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及普元信息出具的自查报告,并基于普元信 息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 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 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 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普元信息出具的说明文件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文件作 出判断。本核查意见仅供普元信息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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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普元信息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普 元信息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普元信息股票 的情形。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普元信息股票的行为。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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