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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to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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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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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 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 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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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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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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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回购股份;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 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 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 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 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保密防护措施,保证电脑、磁盘 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4 月
附件: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普元信息
| 证券简称:普元信息 证券代码:688118 |
||||||||||||||
| 序 号 |
自然人姓名/ 法人名称/政 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 身份 |
所在单位 /部门 |
所在单位与 上市公司的 关系 |
职务/ 岗位 |
身份证 件号码 |
亲属关 系名称 |
知悉信 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 时间 |
登 记 人 |
| 报送日期: |
注:1.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如有变化,以最新要求的格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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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 或“无”,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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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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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知情人身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直系亲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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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 他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董监高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交易对手方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以“,”为区分择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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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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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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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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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