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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to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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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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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

  •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 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 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 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三章公司独立性

  •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 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

  •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

  •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 (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 司的资产;

  •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

资产的过户手续;

  •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 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在 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 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 类职务;

  •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 (四)指使公司董监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 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 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或其他支出;

  •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 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 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业 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 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 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 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 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 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 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 决策。

  •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 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的输送。

第四章信息披露

  •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 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 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 (一)控制权变动;

  •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

  •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 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 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 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 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

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 以披露。

  •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 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 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 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五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 承诺,不得借用他人账户或者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 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 决:

  •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 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 易公允、公平、合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 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 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 集投票等制度保障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

  •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 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 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并报股 东会批准。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