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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to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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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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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法人治 理,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

  •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 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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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 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成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 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 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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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 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对某一名或某 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或 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董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员 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 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当选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但 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第二十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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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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