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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to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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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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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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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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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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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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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 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 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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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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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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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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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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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 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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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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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 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 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 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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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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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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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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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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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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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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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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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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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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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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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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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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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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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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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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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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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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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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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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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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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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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主要交流内容及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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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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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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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