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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to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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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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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2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3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 ........................................................................ 4 第六章 附 则 ............................................................................................................ 7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 合理性和公允性;

  •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

  • (五)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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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 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 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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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 (十)提供财务资助;

  •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 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 格确定;

  •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 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 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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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 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 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 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 关联交易;

  •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 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 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 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第十五条规定 的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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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比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

已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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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 保;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十八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 (三)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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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 (一)交易对方;

  •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 (六)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 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不 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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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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