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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x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6
Oct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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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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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致伸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5/10/18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以共創公司成長、員工及股東長期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若預定發行總股數以既得期間三年、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平均收盤價40元預估,每年分攤 之費用化金額,於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其金額分別為:11,666,667 元、64,000,000元、31,000,000元、13,333,333元,合計共120,000,000元。每年對每 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05年度、106年度、 107年度、108年度分別為:0.026 元、0.145 元、0.070元、0.030元。 本公司預估未來獲利仍將持續成長,故對未來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尚屬有限,現有股東權 益亦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以共創公司成長、員 工及股東長期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 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符合發放資格之員工將限於 與本公司未來成功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 價值、核心新進員工等。 (二)實際獲配之員工及股數,將參酌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 它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 員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加計其認購本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0.3%。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3,000,000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 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二) 既得條件:區分為A、B、C類三種,以個人績效達成為既得條件。 1.A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 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 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 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 十股份。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 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 十股份。 2. B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 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 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 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 十股份。 3.C類既得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 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一百股 份。 4.前述個人績效係指各任職期間達到本公司績效評估與發展辦法 之績效,包含達到應有貢獻度及特殊功績。 5.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三)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全數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五) 員工離職、退休、一般死亡、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留職 薪停或轉任關係企業等,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留職停薪未復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解雇、資遣、退休、留職停薪未復職者 時,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該事由生效 日起即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 註銷。 2.一般死亡、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日生效日起即視 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一般死亡或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 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 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保管契約 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經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 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留職 停薪生效日起即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至復職 日,達成既得條件之任期時程順延計算。 4.調職轉任關係企業 如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六)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它方式之處份。 2.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 之。 3. 除前述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它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 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 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六條 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分配原則及被授與人名單 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受領同意書」。被授與員工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完成相關文 件的簽署後,即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完成簽署者視同放 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將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載員工獲 配股數,且立即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 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 戶。 (三)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作業細節,由本公司 另行通知獲配股份之員工辦理。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 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保密規定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獲 配股份之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上述事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本公司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九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ㄧ以上同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 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 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並報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二)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 應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指定之人 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定信託有關合約。 一百零伍年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於105年8月11日經 董事會通過。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6/09/071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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