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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x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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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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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915 致伸 公司提供
| 序號 | 5 | 發言日期 | 106/04/11 | 發言時間 | 18:09:52 |
| 發言人 | 林君憲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特助 | 發言人電話 | (02)2798-9008 |
| 主旨 | 代重要子公司Tymphany Worldwide Enterprises Ltd.公告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5/04/27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27 2.發行期間:105/06/01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具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 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職級、工作績效或特殊功績、過去及 預期未來對公司之整體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由董事會核可訂定。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661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661,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9.5元 8.認股權利期間:六年 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3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60% 屆滿5年 100%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依情節 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9.認購股份之種類:Tymphany Worldwide Enterprises Ltd.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 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 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資遣或開除起始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但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三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 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之情形者,認股權 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 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Tymphany Worldwide Enterprises Ltd.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或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認股股數及價格不予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公開發行前 1.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時程行使權利, 並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証行使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門提出申請。 2.本公司財務部門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固定於每年三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或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 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應於繳款截至日隔日將 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依規定發給普通股新股。 (二)公開發行後 1.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約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証行使申請書,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遇前述停止過戶期間或國定假日,日期得順延。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3.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 4.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櫃)買賣。 5.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依法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 資本額變更登記。 (三)認購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第(二)項第1款所稱約定停止過戶期間: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因召開股東常會之董事會(含當日)前七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基準日 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止,如該年之股東常會無分派股利, 則至股東常會開會之日止。 2.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基準日止。 3.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 4.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 5.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Tymphany Worldwide Enterprises Ltd. 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105年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於 105年4月 27 日經董事會通過修正。 1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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