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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x — AGM Information 2017
Sep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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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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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 Ο 六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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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本公司 105 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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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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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審計委員會審查 105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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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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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105 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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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三明:一、本公司擬配發 105 年度員工酬勞為新台幣 74,000,000 元,董事酬勞為新台幣 36,8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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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章程第25 條規定,以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百分之二至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本公司105 年度稅前利 益為新台幣2,347,524,347 元,調整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金額為新台幣 2,458,327,843 元;上述擬配發員工酬勞佔其3.01%,擬配發董事酬勞佔其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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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 105 年帳載數員工酬勞為新台幣 74,000,000 元,董事酬勞為新台幣 36,803,496 元,擬配發數與帳載數差異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0 元及 3,496 元整,此 乃會計估計之差異所致,爰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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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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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明:本公司 105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自行編製完竣,並委請「安侯建業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泳華會計師及于紀隆會計師查核竣事,上述財務報告連同營業 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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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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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明:一、本公司 105 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1,934,070,448 元,減本年度精算損益變動數新台 幣 9,440,643 元,減提列法定公積新台幣 193,407,045 元,加期初累積盈餘新台幣 2,846,688,768 元,可供分配保留盈餘為新台幣 4,577,911,528 元,依公司章程之規 定擬具 105 年度盈餘分派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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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
|---|---|---|
| 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 期初餘額 | 2,846,688,768 | |
|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 1,934,070,448 | |
| 本年度精算損益變動數 | (9,440,643) | |
| 可供分配盈餘 | 4,771,318,573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93,407,045 | |
| 可供分配保留盈餘 | 4,577,911,528 |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每股新台幣2.5元 | 1,111,885,810 | |
| 期末未分配保留盈餘 | 3,466,025,718 |
董事長:梁立省 經理人:楊海宏 會計主管:潘彥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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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上述每股股利係以 106 年 2 月 28 日之實際流通在外股數 444,754,324 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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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股款列入公司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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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盈餘分配之預計股息支付率為 5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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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盈餘分配優先分配 105 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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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東現金股利計新台幣 1,111,885,810 元,每股預計配發新台幣 2.5 元,依除 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分配之,上述配發比率係依本公司截 至 106 年 2 月 28 日之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 444,754,324 股計算,待股東常會通過 後,擬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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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盈餘分配案若遇有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轉換為普通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達 成既得條件、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轉讓或註銷等,致影響股東每股分配之股 利比率時,則股東之配股配息比例,擬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按除息基準日流 通在外股數,依比例再行調整。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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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明:一、 擬依據公司法第 267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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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計發行總額: 2,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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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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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發行條件:
- ( 一 ) 既得條件 : 區分為 A 、 B 、 C 類三種,以績效達成為既得條件。
1. A 類既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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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 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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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 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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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 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十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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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類既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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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 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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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 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 股份。
3. C 類既得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 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一百股份。
4. 前述「個人績效」係指各任職期間達到本公司績效評估與發展辦法之績 效,包含達到應有貢獻度及特殊功績。
- 前述「營運目標績效」係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各階段預定之既得日前一 年度本公司每股盈餘不低於 NT$ 3 元,及股東權益報酬率不低於 12% 。
( 二 )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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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時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 件者,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全數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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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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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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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符合發放資格之員工將限於與本公司 未來成功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核心新進員 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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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實際獲配之股數,將參酌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並考 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 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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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加計其認購本公司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0.3% 。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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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 才,以共創公司成長、員工及股東長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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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 106 年 2 月 9 日前 60 個交易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平均收盤 價 45 元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 106 年度、 107 年度、 108 年度、 109 年度,其金額分別為: 4,375,000 元、 50,250,000 元、 24,375,000 元、 11,000,000 元,合計共 9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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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若以 106 年 2 月 9 日前 60 個 交易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平均收盤價 45 元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對每股盈 餘稀釋情形於 106 年度、 107 年度、 108 年、 109 年度度分別為: 0.01 元、 0.11 元、 0.05 元、 0.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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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 利股票 ,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 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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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 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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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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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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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A類既得條件為主,除非因關鍵人才聘僱約 定或特殊緊急留才之目的,始發行B、C類既得條件。本公司薪酬委員會, 由兩位獨立董事及一位外部專家組成,依據公司之薪酬政策,已就整體營 運情形及關鍵人才進行考量及評估,對於發行B類及C類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認為符合公司及股東之最佳利益。本公司最近兩次(103年、105年)發 行之B、 C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平均占發行總數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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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 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並報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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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以 106 年 2 月 28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444,754,324 股計算,此 2,000,000 股將佔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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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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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公司法 209 條之規定,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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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借助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本公司原任董事擔任其他 事業有關本公司營業範圍相關業務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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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兼任情形,詳如下表:
| 姓名 | 職 稱 | 兼 任 他 | 公 司 |
|---|---|---|---|
| 公司名稱 | 職務 | ||
| 魏永篤 | 獨立董事 |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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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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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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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參考範例,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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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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