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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HF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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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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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后,方可行使: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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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 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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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人姓名;

  • (二)被委托人姓名;

  • (三)代理委托事项;

  •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并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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