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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HF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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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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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2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17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39.4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5,631,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6,770,905.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华 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3-00018 号)验证确认。

2020 年 8 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会同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
东关支行
1607001229200366686 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536902000510505 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377010100100982505 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1105020119000750202 技术中心升级项目
分行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分行
1105020119000750326 偿还银行贷款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分行
1105020119000750601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由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将“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投资总额调减 27,000.00 万元用于“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同意终止“技 术中心升级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 能制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当前存储金额
(元)
募投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潍坊东关
支行
1607001229200399660 0 新型轻量化发动机
核心零部件智能制
造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105020119000750202 80,339,007.17 新型轻量化发动机
核心零部件智能制
造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潍坊分行
536902000510536 0 新型轻量化发动机
核心零部件智能制
造项目

注:1、因原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至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

能制造项目,公司在原有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5020119000750202)的基础上重新签订 了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该账户余额为 80,339,007.17 元。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新开立账户进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均为 0 元,从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调减的 27,000.00 万元尚未转入上述专户。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轻量化 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文义、杨洪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终止。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