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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HF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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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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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丰股份

股票代码: 605100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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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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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 ” “ ” “ ” “ ”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丰股份 、公司 、本公司 、发行人 ) 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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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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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4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6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7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4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7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20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25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25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25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7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27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7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8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3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34
二、其他事项.......................................................................................................... 3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37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3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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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 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董事的徐华东、CHUI LAP LAM 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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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控股股东 Engineus Power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股东上海冠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股东厦门中科招商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智德盛银信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陆晋泉、颜敏颖、章克勤、林继阳、黄益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宏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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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华丰动力 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 Engineus Power 承诺: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及本 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本企业及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 25%;且本企业及本企业 之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华丰动力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有送股、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减持股份数 量作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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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将通过华丰动力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并且,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 定。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华丰动力股票的,本企业 违规减持所得归华丰动力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华丰动力,则 华丰动力有权以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就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 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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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被触发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参照 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期限、中止条件等内容。公司回 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 Engineus Power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制定并公告增持计划: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连续 15 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控股股东应 在增持计划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本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分得的 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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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 司分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 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增持计划:1、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3 个月内,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并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本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税后薪酬的 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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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 束措施

1、若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公司有权扣发控股 股东该年度及以后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直至累计扣发金额达到与拟 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的金额。

3、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 公司有权扣发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年度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每月税 后薪酬的 50%,直至累计扣发金额达到与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的金 额。

(五)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1、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 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权的,需在股 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 如下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 定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控股股东将遵守发行人董事会 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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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票或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 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作为发行人股东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 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以上承诺。

4、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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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就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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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 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华东、 CHUI LAP LAM 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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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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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就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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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 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华东、 CHUI LAP LAM 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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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国金证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按照有关监督机构 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事务所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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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能 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 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 配等措施,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提高营运效率,降低营运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完善日常经营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改革考 核激励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协同运作效率。同时,公司 将加强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 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进而提升经营业绩。

2、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 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项目建成后将缓解公司产能瓶颈、完 善产品结构、提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尽早达产实现预 期收益,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行业地位,从而提高公司经 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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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健全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地保障全体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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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 5.如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

  • 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

  • 1.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 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停止在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 行或未及时履行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相应的约束措施包括:

  • 1、由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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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3、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 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同意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剩余的滚存利润。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前留 存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保证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 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如 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诉求,科学研 究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准确估计公司当前及 未来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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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未来资金需求计划及 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

(5)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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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或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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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1/2 以 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 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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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 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0]142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4 号文批 准。股票简称“华丰股份”,股票代码“605100”。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2,17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2、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11 日

  • 3、股票简称:华丰股份

  • 4、股票代码:605100

  •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670 万股

  •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7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

  • 的合计 2,170 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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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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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ower HF Co., Ltd.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发行前);8,670.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徐华东

所:
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7879号
成立日期: 2004年4月8日
经营范围: 内燃机、发电机组、新能源动力总成系统及配套产品、精密零部件、通用
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修、进出口,以及相关
产品的售后服务;机电产品的销售(小汽车除外)和服务;国家允许的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技术的开发、转让和服务;租赁业务;通信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主营业务: 柴油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和智能化发电机组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以及通信基站发电机组等电源设施的综合运维服务
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邮政编码: 261041
电话号码: (0536)5607621
传真号码: (0536)8192711
公司网址: www.powerhf.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 王宏霞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
量(股)
间接持股
情况
徐华东 董事长、总经理 2019.8.30-2022.8.29 - 31,750,000
李培言 董事 2019.8.30-2022.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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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
量(股)
间接持股
情况
CHUI LAP
LAM
董事 2019.8.30-2022.8.29 - 7,500,000
王宏霞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2019.8.30-2022.8.29 - 750,000
王忠 独立董事 2019.8.30-2022.8.29 - -
陈爱华 独立董事 2019.8.30-2022.8.29 - -
竺琳 独立董事 2019.8.30-2022.8.29 - -
武海亮 监事会主席、综合管理
部长
2019.8.30-2022.8.29 - -
梁金成 监事、质量部部长 2019.8.30-2022.8.29 - -
张全红 职工代表监事 2019.8.30-2022.8.29 - -
王春燕 副总经理 2019.8.30-2022.8.29 - -
徐仲亮 副总经理 2019.8.30-2022.8.29 - -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 Engineus Power 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4,500 万股,占公司本次 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69.2308%,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Engineus Power 是一家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商业公 司,公司编号为 1010988。Engineus Power 授权发行股本 10,000,000 股,每股面 值 1.00 美元,实际发行股份 4,525,291 股,每股面值 1.00 美元。 Dynamax International Limited 持有其 4,525,291 股,持股比例为 100%。Engineus Power 董 事为徐华东。Engineus Power 主要业务为投资,目前仅持有华丰动力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华东先生、CHUI LAP LAM 女士,徐华东先生与 CHUI LAP LAM 女士为夫妻关系。发行前徐华东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48.8462%股 权;CHUI LAP LAM 女士间接持有公司 11.5385%股权。徐华东先生、CHUI LAP LAM 女士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60.3846%股权。徐华东先生、CHUI LAP LAM 女士 简历如下:

徐华东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硕士 学历。1990 年 8 月-1996 年 12 月,就职于常州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1997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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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01 年 4 月,就职于常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2001 年 5 月 -2003 年 12 月,新西兰留学;2004 年 4 月至今,历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长。2015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总经理。

CHUI LAP LAM 女士(原名 CUI LILAN),1967 年 4 月出生,新西兰国籍, 硕士学历。1990 年 7 月-1992 年 1 月,就职于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财务处; 1992 年 2 月-1993 年 8 月,自由职业;1993 年 9 月-1998 年 9 月,就职于常州工 业技术学院企业管理系;1998 年 9 月-2005 年 6 月,新西兰留学、自由职业;2005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 Asia-Pacific Growth Holding Inc.,任董事;股份公司成立至 今,任股份公司董事。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500 万股,本次发行 2,1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5.0288%,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8,67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前后股本 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前 发行后 发行后 发行后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500.00 100.00% 6,500.00 74.9712%
Engineus Power Holding Inc. 4,500.00 69.2308% 4,500.00 51.9031% 36个月
珠海市智德盛银信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324.00 4.9846% 324.00 3.7370% 12个月
陆晋泉 319.00 4.9077% 319.00 3.6794% 12个月
颜敏颖 300.00 4.6154% 300.00 3.4602% 12个月
章克勤 250.00 3.8462% 250.00 2.8835% 12个月
上海冠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50.00 3.8462% 250.00 2.8835% 36个月
林继阳 231.00 3.5538% 231.00 2.6644% 12个月
厦门中科招商天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76.00 2.7077% 176.00 2.030% 12个月
黄益民 150.00 2.3077% 150.00 1.7301% 12个月
二、本次发行流通股 - - 2,170.00 25.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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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A股) - - 2,170.00 25.0288% /
总股本 6,500.00 100.00% 8,67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7,963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本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Engineus Power Holding Inc. 45,000,000 51.90
2 珠海市智德盛银信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3,240,000 3.74
3 陆晋泉 3,190,000 3.68
4 颜敏颖 3,000,000 3.46
5 章克勤 2,500,000 2.88
6 上海冠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500,000 2.88
7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
有人证券专用账户
2,310,000 2.66
8 厦门中科招商天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760,000 2.03
9 黄益民 1,500,000 1.73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832 0.06
合计 65,049,832 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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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170 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市盈率:39.43 元/股,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2,168,712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19,481,456 股,本次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弃购合计 49,832 股,由主承销商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包销比例为 0.23%。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5,563.10 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 85,563.10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3-00018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5,886.01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4,258.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752.53
律师费用 330.19
发行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19.8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25.47
合计 5,886.01

注:上述发行费用未包含增值税。

  •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7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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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79,677.09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8.50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71 元(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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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 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信审字[2020]第 3-00014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 68,000 万元至 70,500 万元,同比 增长约 10%-1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 8,100 万元至 8,900 万元,同 比增长约 10%-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 8,000 万元至 8,8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10%-20%(上述业绩预计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 数不代表发行人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 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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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 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潍坊东关支行
1607001229200366686 40,000.00 发动机核心零部
件智能制造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分行
536902000510505 14,570.50 发动机核心零部
件智能制造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分行
377010100100982505 5,000.00 发动机核心零部
件智能制造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分行
110502119000750202 8,001.00 技术中心升级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分行
110502119000750326 1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分行
110502119000750601 3,733.60 企业信息化建设
项目

注:包含公司尚未支付的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1,628.01 万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 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用 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含),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第二、经董 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 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额度内无用款金额限制,但需在 3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 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 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 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 相关的 U 盾等设备须存放在公司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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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文义、杨洪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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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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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 6021 传真: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郑文义、杨洪泳 项目协办人:范俊 项目组成员:徐青、桂泽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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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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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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