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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HF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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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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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 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经董事 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90,531,887.41 元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含 50,00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爱华、竺琳、王忠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