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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rocks Chemic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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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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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1-093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356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6.65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5,516.67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943.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572.97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E10005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2 月 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 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
目“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池州聚石”)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庆聚信”),实施地点由安徽池州变更为安徽安庆,并且拟使用募集资金 8,000.00 万元用于实缴安庆聚信的注册资本。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庆 聚信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存放金额等 事项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项账户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
| 安庆聚信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
安庆聚苯乙烯 生产建设项目 |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1811057238 | 8,00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1811057238 ,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为实施主体实施的安庆聚苯乙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嘉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