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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rocks Chemic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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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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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1-046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356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6.65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5,516.67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943.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572.97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E10005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2 月 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265.50 万元向广东聚石科技研究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聚石科技”)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公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聚石科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保荐机 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 容为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专项账户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广东聚石科技
研究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
区支行
201802372920
0055086
5,265.5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东聚石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前述“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2018023729200055086 ,截止 2021 年 6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5,265.5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为实施主体实施的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嘉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具体以实际督导期结束为准)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6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