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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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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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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 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苏 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管理 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等。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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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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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 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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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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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 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在该等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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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定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 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等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之前或之后,可及时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 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 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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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苏州证监局进行 报备。

第五章报备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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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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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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