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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0
Dec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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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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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在苏州市相城区 北桥镇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12月18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 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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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相城区北 桥镇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2,91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489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468,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056%,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444,07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783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同意52,900,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1,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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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9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09%;反对1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99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900,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11,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8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82%;反对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301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2,900,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5,2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6,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9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09%;反对5,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6,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1602%。
4、《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2,900,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11,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8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82%;反对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301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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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2,900,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5,2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6,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9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09%;反对5,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6,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1602%。
本次会议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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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许 航 李 强 顾泽皓
2020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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