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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Dec 2, 2020
55872_rns_2020-12-02_0faa692f-3462-4a5c-8908-321d64a32734.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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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行为,符合公 司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 和不超过15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 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
三、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新任总经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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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 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 不存在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聘任公司董事龚福明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田雪峰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田雪峰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 的情况。田雪峰先生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聘田雪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五、关于聘任蒋志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蒋志勇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 的情况。蒋志勇先生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聘蒋志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六、关于聘任徐虎明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徐虎明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 的情况。徐虎明先生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聘徐虎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
七、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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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上市相关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本次公司续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聘任期为1 年,自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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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容
马树立
戴礼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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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