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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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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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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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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90152-06 号

致: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 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9 日、2021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 www.sse.com.cn)公布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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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1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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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 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2.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 点 30 分在广州市海珠 区阅江中路 832 保利发展广场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公司董事长宋广菊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

董事推举,董事、总经理刘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 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签名。

  1.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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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1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68.1178 亿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09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 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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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09,230,19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84%;反对302,545,699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5%;弃权4,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4,358,9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53%;反对358,702,217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59%;弃权68,719,2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8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4,311,0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46%;反对358,754,117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6%;弃权68,715,2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8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2,260,35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0%;反对30,805,087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2%;弃权68,714,9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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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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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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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秋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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