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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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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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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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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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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适用本制度;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参照本制度第三章执行信息保密、内部审批登记等程序。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与豁免要求,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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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具有如下情形的,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披露和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
格的除外;
-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三 -
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九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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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且发生的交易 仅达到以下标准:
1.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泄露,组织知情人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附件一),承诺对未公开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及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登记表》(附件二),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 批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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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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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
本人知悉以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现承诺直至该事项完成或对外披露前 均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进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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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登记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 主办部门 | 主办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