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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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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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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发展 公告编号:202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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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 结合公司规范运作及实际管理需要,经公司于2022 年8 月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报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保 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 序 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70,107,583 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70,443,418元。 |
| 2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970,107,58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11,970,107,583 股,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970,443,41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11,970,443,418 股,无其他种类股。 |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 连续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4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序 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相关 管理制度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为公司造成损失的,按 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
|
| 6 |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办法办理。 |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办法办理。 |
| 7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8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 序 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 9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10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1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12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
| 序 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 13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 14 | 原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15 | 原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16 | 原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7 | 原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18 | 原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
| 序 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除其职务。 | 职务。 | |
| 19 | 原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20 | 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 2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22 |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3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2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 序 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25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注:《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序号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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