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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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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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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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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1 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适用本制度;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参照本制度第三章执行信息保密、内部审批登记等程序。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与豁免要求,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且以每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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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作为比较基数具有如下情形的,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 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 元。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具有如下情形的,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披露和审议: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 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 构成关联人情形时,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的。
第九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且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仅达到以下标准:
(1)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泄露,组织知情人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附件一),承诺对未公开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及建议他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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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登记表》(附件二),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 批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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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
本人知悉以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现承诺直至该事项完成或对外披露前
均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进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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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登记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 主办部门 | 主办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 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内幕知情人是否 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