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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an 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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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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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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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零八年一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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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小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 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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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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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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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 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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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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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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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